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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 确定在8省区试点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时间:2018-10-22   来源:住建部官网   阅读次数:1167   【字体: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发通知,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能力提供支撑。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公租房。随着大量公租房建成和交付使用,公租房运营管理中专业人员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

      根据《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公租房运营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试点地区要全面梳理现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租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包括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维修养护事项、综合管理事项等。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承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用,具备从事公租房运营管理所需的设施、人员和技术等能力。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承接条件。

      试点地区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购买机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公开择优选定具体承接主体。要确定以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加强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政府购买服务效果的检查验收,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试点地区应根据所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和规范,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检查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试点地区要建立由购买主体、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要在购买合同中细化、量化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目标、实施效果和保障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评价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两部门要求,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推进试点实施。开展试点的市、县要制订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或办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备案。

      要注重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要畅通投诉建议渠道。试点地区要设立公租房服务热线,开通微信、微博、电子邮箱等网络媒介,畅通群众意见表达和反馈的渠道,主动听取保障对象意见建议,及时解决保障对象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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